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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作者:河北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31 08:11:18

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企业开始重视商标,这就直接导致了石家庄商标注册越来越难的事实。如果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我们该怎么办?商标驳回是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罚款时,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不予注册的申请。驳回是商标申请和注册中常见的审查结果。登记人对驳回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商标拒绝可能是商标的所有阶段。在注册前,可能会被驳回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成功后,可能会驳回商标转让申请和商标续展申请。以上是拒绝的一部分。也有所有的拒绝,如撤销注册商标和撤销不当注册商标。

一、由于商标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商标查询会有盲区,因此可能与盲区内的商标“碰撞”,导致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二、在商标注册之前,没有类似的商标查询,导致类似于现有商标,这也会导致拒绝;

三、商标缺乏简单的几何图形等显著特征,也会使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可识别,很可能被驳回;

四、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文字。

因此,行业通用名称和仅描述产品特性的词语不能注册为商标。例如,在水果业,“苹果”和“荔枝”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农产品业,“大米”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五、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标也将被驳回。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不予注册,地名不得注册为商标。如果不小心使用,也会被拒绝。

如果商标被拒绝,不要气馁。得到结果后,可以理性地分析你的商标被拒的原因,然后采取不走的办法。但也要注意在收到复审结果后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到复审结果需要9个月。但事实上,法院驳回商标局复审失败结果的可能性很小。审查不通过的,建议重新修改,适当修改后重新申请登记。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的骗局你了解过吗?“我们申请商标保证成功,不成功退钱”,商标真的能确保100%吗?不能!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日前披露,商标注册驳回率达51.35%。这么多驳回,原因有:盲期、违反商标法、近似商标、审查员主观判断等,这么多因素让商标申请不可能确保100%。之所以有些公司这么承诺,原因是:

1.基于商标10个小项,任何一个项目通过都会下证,哪怕你永远不可能用到的项目,就不会退钱。

2.合同条款中是退代理费,官费不退就代表代理机构不会赔钱,把你的代理费去做其他投资,也是一种不错的手段。

3.合同猫腻,下了受理通知书就代表下来了官文,不予退费,可商标申请只要基本资料合格,就会下发受理通知书。“你商标驳回了,我们有内部渠道提前知道,花点钱提前帮你走个关系给通过了”这种一般在商标申请快出审查结果时,无论是否通过,可能申请人会接到大量这样的电话,这些是明显骗子方式。

申请人一旦给了钱后,本身通过的商标,到出结果了,他们拿了钱也不会有什么事做,如果真的没有通过,他们套用复审模板递交下,官费750元,但也不能保证能复审成功。“这个我们可以帮您复审成功,费用3500元,如果不成功给您免费再申请2个商标”。来算一笔费用:申请一个商标官费300元,复审官费750元。如果真的帮你递交了复审,成功的情况只需要花费750元,不成功情况只需要花费1350元,不递交复审直接申请2个只需要花费600元。这么算下来这个代理机构的承诺并没有食言,真是完美的套路。商标注册申请常见的骗局你了解过吗?是否专业和安全,还是需要仔细判断的。

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 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 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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