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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进行商标检索?

作者:河北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6 08:12:09

如今,中国的商标注册越来越多。2017年河北商标注册量达到500万件。然而,中国常用的汉字数量只有3500-5000个左右。你想到的大多数商标名称都是别人想到的,这就使得能够注册商标的单词组合很难成功注册。而且,在注册商标时,如果相同和相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和相似的类别中注册,商标将被拒绝,商标申请人不仅会损失注册费,而且会花费更多的时间。

因此,在注册商标之前,我们应该先调查是否存在重复商标,以及我们是否拥有影响他人的优先权。那么,如果有人注册了你想注册的商标,而你非常喜欢它呢?没关系。如果注册商标与您要注册的类别不同或不相关,您也可以注册您要注册的类别的商标。相比之下,在注册商标时,还需要检查是否有人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类别的类似商标。比如小米手机,如果注册了小米电脑,通过率就会很低。

① 商标官方网站: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准确率高,但操作复杂)

② 商标局搜索:在商标局搜索商标(需要收费和更新数据)

③ 代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他们将帮助您免费搜索商标。

目前,商标检索有三个月的盲期,即三个月内提交的商标在网上或商标局都找不到。很多商标的失败都是由于三个月的盲期,所以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并不是100%。以上是国内商标检索的必要性、方法和注意事项。在商标检索过程中,应慎重选择商标检索方式。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当今世界,许多企业和品牌越来越重视品牌的设计,更倾向于品牌的设计。那么如何设计品牌这个词呢?选择文字商标注册有哪些注意事项?本公司备有“文本商标注册”相关资料,并与您分享!

1、 文字商标设计由于word商标在企业商标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每个企业都应优先注册和保护自己的word商标。企业只有在注册文字商标的基础上设计图形商标,才能丰富和完善其商标制度。每个企业都应该首先注册和保护自己的文字商标。公司商标在注册前已形成“图文并举”制度的,不妨碍采取图文结合注册和组合注册相结合的方式,不仅有效解决了商标注册风险,提高了核准率,同时也使商标的使用更加灵活,单独保护,组合使用不违法。

文字商标一经核准注册,不得加、删、改为与原注册内容不同的外观设计。为保证商标的重要意义,避免与指定商品混淆,在使用文字时,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同时,为便于审查,应当附商标设计说明。

2、 文字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数字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一项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或中文大写数字。一般来说,由于没有一个字母或数字的意义,世界上大多数采用审查制度的国家都不允许登记。因此,使用构词商标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不同语言中的单词或数字可以相互组合。有意义的词可以组合使用,但没有任何意义的词可以被创造出来。

商标词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禁止使用的文字。在我国对商标进行审查时,除了根据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由汉字(含拼音)和英文组成的商标外,其他文字都是按照图形元素分类后作为图形进行检索的。

除汉字、拼音、英文、英文字母外,申请商标注册时,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来文字、文字应当附有文字和相应含义。否则,应按类似的中英文含义或无意义解释。因此,如无特殊需要,应***汉字(含拼音)或英文。字符商标中的字符字体可以打印、书写或艺术化。当文字字体变形并以一定的图案形式表现出来时,这种商标就从文字商标的原始面貌中分离出来,成为图形商标。

商标代理公司在注册过程中的所有权和应负的责任有两种:

(1)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是商标代理公司自身的过错或错误造成的。由于注册过程中的非工资因素,如商标质证中的客观限制,在实际的申请过程中,被查询的商标被驳回。与往常一样,注册公司不应承担严重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如因代理任务的疏忽或疏忽,如盘问过程中的疏忽和计划中的总目,并非由成分引起,则代理应根据情况的等级负责合规。但是,商标代理的责任是值得追究的。有三种观点:首先,建议只承担代理费用,因为登记部门只赚取这个费用,提供的查询结果只是参考依据。事实上,注册部门并不知道委托人是否要求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应用,但也很重视其他方面的责任,如手续费的损失、经营过程中理论商品的损失,如广告的投入、商品的推广和验收等,等。

第二,这种观念真的完全消散了,不仅是商标注册的成本,还有商标申请造成的一切损失,比如商品经营活动中的促销等损失,因为这些损失都是商标注册机构的失误造成的。看商标注册成本和因注册申请而产生的官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看商标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广告经营成本。除单方另有约定外,主要当事方有守法行为,主要当事方未充分了解任务。

第三,认定商标注册部门履行合同的义务是适当的。

首先,毫无疑问,《服务公约》与注册部门有关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有关。根据我国《条约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实验合同的任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所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公约履行后可能损失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商标注册部门的过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当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明确了损失赔偿和违约损失的范围。因此,依托商标注册部门的失误,将商标研究成本、商标注册要求成本和商标投入使用后的成本视为注册部门合规造成的损失域。

但是,合同法这一条还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条约而预见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区分下列损失,即在订立商标注册合同时可以预先感觉到或不可能预先感觉到的损失,以及不能预先感觉到的损失。如果由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过错导致商标未能注册,在商标审查中就没有参考价值,代理机构的灵感也无法表达,那么很明显,违约行为自然成为了使用的损失,这是注册过失最直接的终结。另外,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有预感,在商标查询后,委托人可以根据质证结果作出是否要求商标注册的选择,由代理机构的质证直接负责。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确实存在因商标注册失败而导致商标实施和销售情况调查失误,导致因商标注册失败而导致商标流失的情况。但是,这可能不属于代理人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

(1) 商标查询只具有参照意义,并不意味着商标可以被不公正地使用,也不意味着商标的使用不会受到外部侵权的处理。由于商标注册的原因,当事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主观上没有一定的风险,申请人应当为自己申请未注册商标的风险而努力;

(2) 商标审查最直接的指标是确定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而不是作为商标能否使用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代理人只能预感委托人可以根据查询结果作出是否要求商标注册的决定。然而,仅仅根据调查结果,商标代理公司可能无法预见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实际商业用途,特别是少数商业用途。因此,该机构可能不对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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