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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石家庄商标注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作者:河北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7 08:45:16

相信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发现,商标注册内容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两大类。但是在文字石家庄商标注册时到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小路今天整理了关于文字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内容规范。

其实文字商标指的是纯粹的使用文字(汉字,外国文字,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以及字母)或数字组成的商标。作为商标构成的文字,可以是简体汉字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的拼音文字、外文字母(英文字母、立定字母等)。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或中文大写数字。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才能用作文字商标。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组合。注: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在我国商标审查时,除汉字、汉字拼音、英文文字组成的商标是按文字含义检索,其他文字是划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 除汉字,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及外国文字、字母在商标申请时,应当附加说明何种闻名以及相应的含义。如不附加说明,均按照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揭示,或无含义揭示。因此,如无特殊要求,文字商标应尽量选择汉字、汉字拼音或英文文字构成。文字商标中字体可以是印刷体、美术体或书写体等,如当文字字体以图案形式表达时,该商标就脱离文字商标而成为图形商标了。

文字商标应当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等特点。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的显著特征,其文字形式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在选择文字图标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去设计,有自己的品牌辨识。一个好的商标不仅仅能让客户从激烈的市场中第一时间记住你,而且也能增强品牌宣传效应。

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是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人们不太清楚和容易搞混的概念。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除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及整体结构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外,还必须看两商标是否使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原料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来说,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种商品。如足球与足球名称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防水足球与足球、自行车与脚踏车名称虽不同,但所指商品相同,故也属同一种商品。另外,商品的原料、外观不同、但从销售用途、生产工艺等情况看,两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也属同一种商品,如彩色电视机与黑白电视机。因此,使用、保护中同一种商品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商品的概念不同。如人们通常的观念中,三极管和二极管以及纯平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不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标法律关系中,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

(2)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特征和一定共性、或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形成混淆的商品。如裤子、衣服、浴衣、大衣、皮衣、茄克、二极管与三极管等,他的名称不同,但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和联系,属于类似商品。如果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虽然国家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工具书,但他也是日常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个大类下的类似群组内的商品互为类似商品,如第3大类中的第一类似群组内的26个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各类似群组间的商品原则上不类似,如有类似则在各类似群组后另外标明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因其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功能而不一定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大类中的肥皂与牙膏、第5大类中的人用药品与农药,第9大类中的电视机与电池等,他们都在同一个大类别中但却不是类似商品。

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之间可能因其相同的用途、相同的功能而构成商品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5大类的医用营养品与第30大类的非医用营养品类似,第8大类的卷发用手工具(非电),烫发用铁夹与第9大类的电热卷发器类似,也与第11大类的电吹风等类似。甚至商品与服务也类似,如第12大类的陆地车辆与第37大类的车辆维修、第3大类的洗发水与第44大类的美发服务均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五、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六、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街道、社区劳务保障服务机构的信息搜集引导,并依托全省各层次的技能培训机构,为员工实施省内、省外、境外就业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咨询、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 

为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去年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2019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进行了核验。据介绍,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核验结果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许可机关应监督其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经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将不予延续许可,依法注销。注销的不得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7)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8)劳动合同文本;(9)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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