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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石家庄商标注册的价值

作者:河北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5 08:47:10

商标可以防止自己的品牌出现仿冒之类的不正当竞争,也可以让品牌走向一个新的台阶。商标价值是没有固定标准的,但一定有一个大概的衡量标准,一个商标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商标的知名度,如果是没有知名度的商标则取决于商标持有人的定价,那么判断石家庄商标注册的价值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判断呢?

1、看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每个商标的专用权期限都是十年,十年后可通过续展手续继续持有商标权。也就是说专用权期限越多的商标价值越高。

2、看商标的类别。我国的商标一共分为45类,其中有一部分类别是热门类别,这些类别的注册量比较大,同时注册难度也比较高。因此这一类商标的价值相对来说比较高,比如:医药、软件、食品饮料等类别。

3、看商标申请人。一般来说申请人为个人的商标价值会低于法人所有的商标。原因在于:个人所有的商标,其权利的稳定性会低于法人所有的商标。并且法人所有的商标一般品牌建设方面会更好,商业价值也就更高。

4、看群组的商品项。以前流行的注册方式是近可能多地扩大群组范围的进行注册。这样一来注册人享有的商品项太少,如果不及时补充注册,注册人的部分产品将无法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如果想要产品立即进入市场的话,还是商品项越多越好。

5、看商标的注册流程。一般来说注册流程中行政复议的流程越多则其价值越低说明该商标的稳定性差。如被异议、被撤三等;反之则价值较高。注册流程中正常的行政程序的流程越多则其价值越高,说明该商标被经常使用;反之则价值较低;如转让、变更等。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判断商标价值的五个方面,经过以上几点判断,基本上你也能对眼前的商标有一个更好地评估,当然如果是投入使用的商标,就不能简单地判断,主要看这个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商业价值等。

专利申请不具备单一性就得分案申请,一方面国家为了避免交一次性保护多项权利。那么,今天专利申请为您介绍分案的几种情况。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商标法侵权的情形,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那么商标法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石家庄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在进行商标转让时,不少人都会一些细小错误导致商标转让失败,在这里需要提及一下在商标转让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未使用商标转让规定书件的;

(2)未填商标类别或是错填的;

(3)未使用中文简体填写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等;

(4)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5)未填写注册号或申请号,或填写的注册号有误的;

(6)转让人、受让人未在书式上签字或盖章的;

(7)商标转让成功之后,商标局不再核发新的石家庄商标注册证书,将会下发一份《商标转让证明》,该《商标转让证明》须配合原《商标注册证书》一并使用。如果该商标在当次办理转让之前同时办理过转让的,须同时提交之前商标局核发的《商标转让证明》;

(8)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通俗来说就是,如果注册商标转让方同时持有其他跟待转让的商标构成近似或者相同的,必须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否则会导致该注册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9)转让注册商标时,需注意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如果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经在宽展内(超出商标有效期半年内),必须尽快同时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否则该商标转让会随着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而失效,商标局将不会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

(10)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有代理机构的,会发送给代理机构;无代理机构的,会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发给受让人),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一般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通知后15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该商标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今天分享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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