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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久?

作者:河北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30 08:04:14

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中,需要对侵权商标标志和引证商标标志进行表述,需要对商标标志和商品类别进行对比和判断,这些是商标侵权法律文书特有的内容,也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商标侵权法律文书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

1.商标标志描述不准确用文字表述涉案商标标志时,以偏概全用部分商标标志要素代替整体表述。如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商标标志与引证的商标标志完全相同,是由文字、图形与字母要素组成的,其中鹦鹉鸟图形要素标志最显著,但文书对涉案的商标标志均称鹦鹉牌,并未对商标标志组成要素进行说明,使人误以为该涉案商标标志是文字商标。还有的文书描述忽视了涉案商标使用艺术字、繁体字和突出使用等细节的描述。商标标志要查清楚,用文字表述商标标志时,应尽量准确、清楚。对于商标标志由多要素组成的,应说明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对于图形商标标志,可以用图片代替文字表述,更准确地反映商标标志的实际状况。

2.商标标志有遗漏现在,有的企业会在一件商品上使用多件商标,尤其是在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可能同时使用文字、图形、字母等各自独立的注册商标标志。笔者发现,有些法律文书仅对其中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判断、认定,遗漏了其他注册商标标志。遗漏商标标志虽然不影响案件定性,但对客观事实未作全面评价,也会影响对当事人的教育效果。

3.商标标志注册信息不全面在有些法律文书中,对引证注册商标标志仅表述为注册商标,没有对引证注册商标标志的注册人、注册号、注册类别、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有效期等注册信息进行说明。这些问题,使法律文书无法确认当事人侵犯了石家庄商标注册人具体哪一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没有商标标志的具体注册信息,不能准确界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表述不清楚有些法律文书对商标侵权行为仅表述为假冒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对涉案的商标标志与引证注册商标是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判断、说明。商标标志相同还是近似,是界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的关键,有些案件还涉及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

5.商标标志使用方式不明确笔者曾见过一份法律文书,对涉案商标标志标注情况表述为标有字样的变压器。仅从这份法律文书上看,不能判断涉案商标标志是直接标在变压器商品上,还是标在变压器的铭牌(也称标牌)上,或者标在外包装箱上。在另一份法律文书中,对涉案商标标志标注情况表述为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某某酒注册商标。从实际查处情况得知,这种酒是用纸箱作外包装,规格为每箱6瓶,每瓶有各自独立的内包装盒,箱内还放置有无纺布手提袋。这些外包装箱、内包装盒、无纺布手提袋、瓶体正反面瓶贴和瓶盖上均标有某某酒字样的标志。对涉案商标标志标注情况作准确、详细的说明,使第三方人员能依据法律文书知道商标标志的使用状态,是客观地说明当事人商标标志实际使用情况的要求,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要求之一。

6.商品类别说明不够清晰在一些法律文书中,直接使用65%五氯酚钠可溶剂粉剂、柔性拉毛中涂等商品名称。不对商品用途作解释,就不能明白前者是农药,后者是涂料的一种。还有如塑料,用途广泛,塑料制品可能是汽车配件产品,也可能是日常用品,不对这些产品名称和用途作准确说明,就不能界定违法行为。

7.说理不足在一些法律文书中,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理由是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行政执法机关对商标侵权认定的理由。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涉案商标标志是否构成近似,商品是否类似,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由工商机关根据案情个案认定,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

现在在注册的公司中,很多人都注意保护自己的品牌商标会与商标一起注册。也有不少新接触商标的朋友认为,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放心,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拿到商标的时候,还有一些事情需要注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我们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让我们看看我们需要注意什么!注册商标成功后,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因此,商标经核准注册后,企业应迅速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依据(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等),避免被“撤回”。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我们在使用商标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商标的标识和当时核准注册商标的标识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和字体。商标注册信息变更后,应当变更商标;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请求。”

因此,企业一旦变更名称或地址,就必须尽快申请商标变更。商标的许可使用必须有记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权利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注册手续。许多企业在成功申请商标后,会对其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旦发现商标近似,商标权人应当及时提出两个字,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类别申请。

成功注册的商标需要用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分类的,还应当申请注册。商标注册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的,可以延长6个月。未更新的商标将被宣布无效。

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这是对驰名商标厘清误解、回归本意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内涵有所改变,它本质上依然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这对工商部门来说,意味着今后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工作的思路应当进行调整。

我所理解的驰名商标,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和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主要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不是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指的是企业通过打造品牌,使自己的商标达到了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普通商标作为一种区别性的标识,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通过加大自主商标的宣传力度,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

新《商标法》修改以后,工商部门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工作,应当侧重于指导企业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通过指导企业提高商标品牌的运作能力,打造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但也不能忽视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作用,要继续指导有案件认定需求的企业,通过驰名商标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杯银杯不如市场的口碑。企业只有首先打造出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保护。

当前云南省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各行业都在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如商务厅的老字号评定等工作依然开展得有声有色。作为《商标法》赋予商标监管职能的工商部门,更要坚持商标品牌培育这项工作不放松,指导企业在品牌运作上下功夫。

一方面,要积极指导有处理案件需求的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在认真学习新《商标法》和即将修改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指导需要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获得法律保护的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获得案件胜诉。同时,应考虑选择几个较为典型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加大面向企业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到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开展跨业经营中的法律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要继续把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认定作为工商部门开展品牌培育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如结合对部分省区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调研,认真总结云南省10年来开展著名商标认定的经验,修订完善工作程序和认定标准。继续指导支持各州、市工商部门开展知名商标认定活动,使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成为工商部门推动品牌创建的重要载体。

此外,各级工商部门要更加注重指导企业提高自主商标的管理、使用和保护能力,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加大商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为企业商标品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人在市场,一心经营还不够,不经意时也可能会收到一纸诉状。当被诉商标侵权时,如何界定是否侵权?企业又该做些什么?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仅2017年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量就达到574.8万件。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为1520件,商标注册证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品牌,其所具有的商标专用权更应得到有力保护,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现的疑似侵权行为应得到重视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如何应对侵权诉讼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作为被告收到法院发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后选择了不作为的方式应对被诉。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行为具有公权力特征,即使被告不应诉也仍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的原则作出与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决,其判决具有公信执行力。来自法院的文件与消息绝不是不理就能解决的。

所以,当事人应与法院取得联系,按照应诉通知准备相关文件,积极应诉是解决诉讼应踏出的第一步。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实务中原告选择诉讼方式可能不仅是一案之纠纷,面对诉讼纠纷,可以选择遵从法院安排通过审判后的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解决方案。

如与原告取得沟通达成调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销诉讼,减少自身诉累,或经法院途径签署调解书,不仅可相应减轻责任还可具有公信力。如通过诉讼的介入与对方促成了更为积极的商业合作机会,那也不失为一种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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