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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的程序性抗辩理由

作者:河北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1 08:01:34

商标侵权诉讼的程序性抗辩理由有哪些呢?

一、诉讼主体资格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原告是否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抗辩理由。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主要是石家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是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均可以作为原告告提起侵权诉讼的人有:

1、商标注册人(若是共同商标,其代表人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2、商标受让人,在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驰名商标持有人。

4、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5、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分为: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明确授权后,可以就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对案件受理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提出的抗辩理由。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管辖级别: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应当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是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2、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的管辖地域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具体包括:①侵权商品生产地;②侵权商品销售地;③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④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经常性储存、隐藏侵权商品所在地。

4、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该诉讼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提出的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企业使用的商标未经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者没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如果你使用这个商标,其他人也可以使用它,这影响了商标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导致商标代表某些商品质量和信誉的功能大打折扣。比如,a企业生产的“蓝天”电饭煲,由于质量好、价格低,深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所以其他一些厂家认为这种电饭煲既有市场,又有市场,于是他们把“蓝天”商标贴在自家电饭锅上出售。因此,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迅速下降,“蓝天”品牌的声誉急剧下降。

很多消费者拿了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煲,要求a企业退货或赔偿经济损失。虽然这种情况超出了公司的预期,但应该是意料之中的。a企业要求商标局停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由于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局不能接受a企业的要求。另外,一旦其他人先注册商标,最小的商标第一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非常深刻。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能通过石家庄商标注册取得,申请商标注册时采取先申请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先申请注册的,授予商标专用权。

因此,无论企业使用商标多长时间,如果不进行商标注册,只要有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他人。另一种是未注册商标可能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中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导致侵权。截至1999年底,我国注册商标近100万件。在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如果没有事先查询,驳回率几乎达到70%。也就是说,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该商标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为70%。换言之,使用未注册商标,有70%的侵权可能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无论其初衷如何,总有可能侵犯其他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企业的发展,为了尊重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企业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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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部分企业存在这样的疑问“同一件商品上是否可以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今天商标代理公司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一疑惑。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石家庄商标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也就是说《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同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出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并且这种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就应该是允许的。

在此商标代理公司小编提醒大家注意:同一件商品上分开使用两个注册商标,该情况与单个商标的使用情况相同,可以标注标记,也可不标;如在同一件商品上组合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两个商标要么都标注标记,要么都不标注标记;组合使用的商标不得使他人对组合后的商标标志产生误解,不能构成对他人商标权利的侵犯。

通常情况下,在一件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往往以主、副商标的形式配合使用。即在主商标不变情况下,每推出一种新产品或新型号再另外使用一个商标。如今,不少生产经营者采用这种方式,以一件商标为主,在同种的不同系列商品上使用不同商标,从而细分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除为提升市场占有率之外,同一个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还能防止侵权行为。一件注册商标经过一段时间市场运作及广告宣传后,有了名气,为防止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些企业主会在同一商品上再使用一件或几件注册商标,以实现品牌延伸,并可以防止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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