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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益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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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个人专利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
依法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需提交的文件。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能采用电子文件形式。
具体要求
(一)采用电子专利申请方式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二)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不符合以上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三)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否则,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否则,视为未提交。
(四)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五)对于电子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规定的方式获取。
申请日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费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均应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之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自然人如何申请商标?自然人申请商标,需要有相应的个人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且所申请商标需要在经营范围内。自然人申请商标,可以自己申请,也能委托代理公司。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那么自然人如何申请商标呢?自然人商标申请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
2.经营证明文件,比如个体户营业执照、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获准经营的登记文件等,一般以个体户营业执照为主。自然人申请商标有限制吗?自然人申请商标,需在经营范围内,比如所申请商标,需在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超出范围的商标,无法申请。自然人申请商标有哪些途径?自然人申请商标可以是个人自己申请,也能委托代理公司来办理。
随着中国人民对商标的重视,商标贸易市场越来越繁荣。同样的企业家也有一个问题:商标是买得好还是注册得好?因为有很多事件表明,一些企业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进行“品牌推广”。等到品牌推广的那一天,才发现自己使用的品牌侵权。要么花巨资回购品牌商标并赔偿高额侵权费,要么支付侵权费,改变品牌推广方式,白白为他人结婚。因此,为了让自己的品牌有灵魂,很多企业开始选择石家庄商标注册,甚至为了在短时间内为自己的品牌装上灵魂。他们放弃了长期的商标申请方式,选择了方便的商标转让方式,为自己的品牌迅速安装了灵魂。今天的编辑将分析这个商标是自己购买还是注册的?
一、快,马上拥有商标权,马上购买并投入使用,抓住商机,不需要等待下一个证书(一般下一个证书需要1-2年左右)。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我们可以立即投入资金进行宣传和维权。
二、商标注册等待时间较长(1-2年),存在注册不成功的风险。即使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也可能遭到他人的反对。如果出现大量广告,最终商标注册不成功,损失也很大。申请商标前,必须考虑注册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在线商标信息数据库检索的不完全性和滞后性会导致对商标注册风险的误判,从而低估了注册风险。由于各类商标申请从商标局收到之日起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需要一定时间,外部查询盲区一般为3-6个月。商标局内部时间虽然有点短,但也不可避免。
二、信息来源的局限性。因为地名、在先权、行业信息、产品信息等都会影响商标注册,即使商标数据中没有风险,也不意味着商标注册中没有风险。
三、政府审查规模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授权风险。比如,商标相关法律法规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而动态调整,这必然会影响考试规模。
四、由于个人理解的差异,不同的考官和不同类型的考官可能会得到相反的判断结果。此外,法律还赋予考官在考试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也增加了注册风险的不可控性。在实际的商标审查中,除上述原因外,还存在着其他问题,因此许多优先权益只能通过通知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这也增加了商标评审中出现异议和争议的风险。如果商标因这些问题被驳回,以前的投资将是徒劳的。而且,注册时间太长,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可能导致该商标失去意义、失去商业机会或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影响。由于上述问题,企业在申请商标的初审过程中,很可能会遭遇驳回,甚至复审后会遭遇驳回。
此时,购买申请商标成为申请落空后的无奈选择。在实践中,商标出卖人在购买前知道买受人的申请失败时,通常会出现以起价为理由的情况。但一旦经过上述工作,仍未能获得商标,企业将面临一个灾难性的后果:重塑品牌。
考虑到上述成功注册的风险和注册时间,建议如果企业目前的品牌影响力不大或品牌需要重塑,经营者直接购买该商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一方面,企业不需要花一年多的时间来申请和等待授权,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企业不需要担心商标注册被拒的风险,可以直接进行宣传,更有利于把握市场机遇。特别是通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方式取得的授权商标。由于它通过了多次检验,通常比直接注册的商标具有更稳定的法律效力和更小的风险。
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石家庄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近年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中商标有着“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安全隐患。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当然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因为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自己企业的产品。虽说通用名称是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把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来申请也是可以的,但具有一定危险性,应当谨慎。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出现,比如,自己取名申请的商标,因为做得太优秀,居然“被通用名称”了。例如,吗啡(heroin)、阿司匹林(aspirin)、优盘、拉链等商标。
反之,有的通用名称用着用着就成了别人的商标。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如“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他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的通用名称与同类型产品无关,则相对安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但是却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内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
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要求判定对方立即停止侵权。
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因为如此一来,业内企业将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其中有5家企业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出示了反对证据。
几家企业均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为蒙牛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执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很有关联。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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